但在中国,检察权一般被认为属于司法权的一部分,检察机关相应地也被与审判机关一起归入司法机关体系中。
提高法学学生的竞争力。法律人更需要具备勇气,离开那些逐渐为时代所舍弃的旧有领域,去迎接法学教育的大量新挑战,去抵御公权力对法学教育特殊性的忽视或者对司法职业的压力,去发展类似于MOOC这样富有生命力的法学教育新实践。
他指出,北航法学院提供特色的法治服务,开设外层空间法、频谱资源法等科技法领域的前沿课程。第二,对于法学文献的共享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学会如何发现和承认不同语境下支撑法律规范的基本价值。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率领、十六名法学院长与学者组成的中国法学教育代表团与来自欧洲的三十余名法学院院长与司法职业代表,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新科技与法学教育、人权教育、全球化与法学教育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因此人权教育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密切结合。(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1页,对照德文版:Karl Marx-FriedrichEngels-Werke,Band7,"Die Klassenk?mpfe in Frankreich1848-1850",S.78Dietz Verlag, Berlin/DDR 1960。
哈贝马斯认为,人民的参与,就是法治。[11]第四,关于市民社会理论史与实践史的考察。特别重要的是,两人给市民社会的伦理定位正相反对。一是立足于市民社会批判政治国家,他们指出,在法国这样的国家里,行政权力经常和绝对控制着大量的利益和人,国家管制、控制、指挥、监视和监护着市民社会……[42]这个官僚国家以其无孔不入而且极其复杂的军事、官僚、僧侣和司法机构像蟒蛇一样地把活生生的市民社会从四面八方网罗起来(缠绕起来)……他称这个集权国家为:市民社会身上的这个冒充为其完美反映的寄生赘瘤。
需要说明的是,上面四点重要内容或多或少都源自黑格尔。其实这样的翻译不够贴切,准确的翻译还当是市民社会。
作为真正的私人自律领域,‘市民社会和国家是对立的。本文试图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进行贯通性研究,力求理清这一概念发展的脉络,揭示概念本身发展的逻辑,挖掘各个时代的思想家对这一概念的理论贡献,特别是马克思本人及其西方马克思主义对这一概念的理论贡献。[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在古希腊,Civil society主要是一个关于社会类型的概念,是对不同的社会进行描述与分类所使用的概念,体现的是希腊科学的理路,它是指作为共同体的生活方式(Civil society as associational life),它包含了个人生活与政治生活在内,即个人生活与政治国家(城邦)都属于Civil society,甚至可以说它主要是指政治国家。
[2]但也有学者持相反看法,他们通过研究市民社会的文本与实践,概括出市民社会的扩张、民主化和政治化等三个主要趋势,主张市民社会和民主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联,毕竟纳粹德国的历史表明,民主的敌人也会利用市民社会的组织文化实现其反民主的目标。同时,在国家社会化进程当中,社会利益与国家决策之间的张力仍然存在,但是二者之间的调和程序已经不再是公共的和民主的,因为公私组织和国家行政部门操纵了一切。第三,市民社会的作用因而也愈加复杂。形式意义上的法治——法的普遍性原则,这是对亚里士多德法治观念的深化。
就分析面向而言,市民社会是公共生活的方式。这些职能都是有组织的、相互关联的。
让我们从它的源头说起。这两个公共领域当然是一个整体,但是作为公众聚集以迫使公众舆论获得合法化的场所,这个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又是相分离的。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市民社会是文明的社会,不包括野蛮社会。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包含三大环节:(1)需要的体系,这个需要的体系是指满足物质需要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社团。[67]同前引哈贝马斯书,《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91页。See J.L.Cohen, A.Arato, Civil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The MIT Press, 1992, pp.248-252. [66]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457-459页。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则认为中世纪不存在市民社会,这就将市民社会回归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再次成为批判的概念工具,它批判的矛头不仅是中世纪,也包括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及一切国家至上的专制社会。可见亚里士多德笔下的政治社会就是所谓civil society,公民在法律下的联合。
[20]胡健、董春诗:《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特征》,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2期(2005年)。[23]参阅[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
因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是以个人形式出现的,单独的个人无法与政治国家实现有效的互动,作为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正好弥补了这个缺陷,它将孤立的个人联合起来,成为个人与政治国家理性交往的工具,从而使合法地变革政治社会成为可能。[66]至此,哈贝马斯完成了他独特的市民社会理论。
[59]与此同时,西方各国就产生了公共这一词汇。[47]这当是世界市民社会的思想,后为哈贝马斯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发展。
1982年出现第一篇有关市民社会的文章,从1982年到1992年的12年中总共只有14篇文章,而1993年一年就一下飙升到14篇,相当于以往12年的总和。关键词: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公共领域 文明社会 法治 长期以来,世界性的市民社会研究经久不衰,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两元结构方面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所不同的是,他们将市民社会转换成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之一:经济基础,同时赋予市民社会必然灭亡的命运,使市民社会成为革命的对象,它在一定意义上回归成为一个科学的概念。这个转译的过程告诉我们,所谓civil society在早期就是指城邦,是亚里士多德笔下的政治社会。
四、结语 综上所述,Civil society从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转译而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笔下的Politike Koinonia,至今已经沿用了二千多年。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开创者当是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1891~1937)。
如何看待黑格将司法和警察这两个在今天看来属于典型的政治社会的要素纳入市民社会之中?这需要将它放到黑格尔时代的社会结构和学术传统中去理解。这对传统的仅仅与国家相关联的civil society理论是根本性的颠覆。
[68]葛兰西是个例外,他对市民社会的悲观理解当源出于对政治国家-社会一元化的法西斯体制的绝望,他的理论虽然过激,但是对于观察苏东国家的体制,对于低度民主国家的改革,依然不失为一个有用的理论工具。统治阶层最终从等级制度当中走了出来,发展成为公共权力,部分归立法机关(部分归司法机关)。
[7]第二,对中国近代市民社会具体问题的研究。[15]韩立新著,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4期。[51] 显然,葛兰西对马克思恩格斯基本理论的激进改造,是对当年意大利社会法西斯化的理论回应,特别是对现实中文化加盟政治,成为压迫工人阶级的有力帮凶所表达的愤慨,因而具有明显的情绪色彩,背离了市民社会理论的经典含义。在这个意义上,Civil society又是具有伦理意义,这体现了古希腊科学与伦理学分化不彻底的学术状态。
这个社会的核心意义有四项:一是从社会主体来说,它是公民为主体的社会,或者以公民为原子的社会,以区别于一家一派的社会。 摘要: 市民社会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社会,是指与君主专制的野蛮社会相对的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
在启蒙时代,Civil society具备了时间的向度,成为历史进化论的表达者,指从初级社会发展而来的法治的社会,它保存了科学的意涵,但同时具备了伦理意义。正当且有效的全球治理必须立足于可责性,而全球治理中的责任鸿沟可以通过市民社会来填充。
其中之一便是对于概念史的研究显得相对薄弱。在学术传统中,当时西方观念里的政治权力仅仅指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包括司法权,而警察也被认为是社会的守夜人——非政治工具。